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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應補正起訴狀及繕本: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前規定,起訴狀內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不服法務部109年4月24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632530號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而提起訴願,然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此部分原告應予說明,並於說明時提出完整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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