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0,簡,14,20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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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張風勝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
被 告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訴字287號裁定移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命其補繳裁判費,該函業已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後,本院再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以上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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