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0,簡,18,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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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戴志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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