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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尹昌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楚霖即黃品皓、劉春蓮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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