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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續收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柏婷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WU YAN(中文姓名:吳燕)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110年度續收字第159 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適用法條所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應更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應更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理 由
一、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17等規定,於收容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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