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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23號
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法定代理人 顏呈儒
債 務 人 沈坊軒
沈文增
上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9202元,應徵收執行費554元,未據債權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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