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1,交,23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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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35號
原告劉家瑋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8月25日竹監苗字第54-ZCB4037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提出起訴狀及附件證據繕本,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 年10月4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10月5 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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