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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已因起訴逾期裁定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黃文潭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民國110年12月16日北市監金字第26-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等,容有未洽,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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