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1,交,38,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8號
原 告 葉仕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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