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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代 表 人 林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雨農
羅潔恩
高亘
被 告 楊斯詠
彭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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