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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陸軍步兵第206旅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劉威君
姚甫佑
被 告 冷松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2月14日以111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查詢資料(見本院卷),是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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