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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張景富
林柔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葉力誠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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