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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章光明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表人林文閔住○○市○○區○○路00號7-8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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