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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號
原告蔡炳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7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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