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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號
原告憲兵第205指揮部
代表人呂正芳
訴訟代理人王柏勻
黃韻薇
林佩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聖恩等二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9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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