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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3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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