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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表人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陳信雄
陳志杰
被告陳韋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韋勳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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