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1,交,11,201210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1號
原 告 彭成瑾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事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1 年8 月6 日竹監自字第50-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6 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 101年8 月7 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101 年9 月7 日(星期五)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1 年9 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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