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1,交,17,2012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101
年度交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傅榮勳」,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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