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1,交,20,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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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0號
原 告 莊惠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51-E31C63163號、第51-E31C07853號、第51-E31C753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茲因原告記載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且併列新竹監理站站長呂瓊華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武為代表人【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柯武(所長)】,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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