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4,簡,1,2015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抗 告人即
原 告 曾添福
相 對人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104年5月21日判決上訴時,依同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
以上裁判費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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