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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金世紀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義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 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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