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13,2016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王立康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國立清華大學
代 表 人 賀陳弘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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