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簡,21,2017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月春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 106年6月6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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