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交,10,2017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曾彥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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