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4 號
原 告 范成果
上列原告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