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簡,36,201808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許鴻錦
被 告 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古榮耀
訴訟代理人 劉家威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 日 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欄記載「橫山鄉公所」,應更正記載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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