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救,6,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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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號
107年度救字第 6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被 告
即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 表 人 饒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釋憲法及訴訟救助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55 號解釋意旨認為:「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

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是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肯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於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仍不服其決定者,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即得依該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循行政爭訟程序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請求救濟,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為受刑人之身分,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乙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次查,原告即聲請人係就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實施之累進處遇評分等措施,向綠島監獄提出申訴,經綠島監獄召開申訴案件評議會議,原告即聲請人不服評議結果,提出再申訴,經法務部矯正署認再申訴無理由後,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準此,原告即聲請人所爭執之管理措施既係綠島監獄所作成,揆諸釋字第 755號解釋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移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又本訴部分既經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人併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應隨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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