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簡,48,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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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岩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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