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簡,7,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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