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8,救,20,2020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25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25號),因再審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堪認再審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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