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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25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25號),因再審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堪認再審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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