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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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