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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黎淑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黃雯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通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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