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1,簡,17,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旅長陸軍少將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 上尉法制官許凱捷

中尉人事官陳信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房慶弘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