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1,簡,19,202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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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譚芳榮(旅長陸軍少將)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上尉法制官)

陳信雄(中尉人事官)



被 告 林漢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處所郵寄,於111年3月4日由原告內部人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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