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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戴建有
上列聲請人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8295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66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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