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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7號
原告陳家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6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6 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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