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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原 告 王志舫
訴訟代理人 王杰揚
原 告 鄭智宇
法定代理人 鄭翡甄
被 告 徐瑞芬
徐榮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8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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