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交附民,11,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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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泰興
法定代理人 陳 善
被 告 桑敏慶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尚英宏
上列被告桑敏慶、尚英宏等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5 號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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