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侵訴,19,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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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富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文志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富吉自民國壹佰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富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妨害秘密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否認有起訴書所載殺人未遂、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惟卷內有證人明確指訴、證述、照片及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及加重強制性交二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其否認犯行,對於事件經過之陳述與證人所言相違,難謂無逃亡、串證之虞,再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多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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