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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素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509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杜素珠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14時12分許,駕駛車號R3-9867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東大路與富美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鄭寸震駕駛車牌號碼1900-A8 號自用小客車同向行駛在被告杜素珠汽車前方等候紅燈,被告杜素珠竟不慎自後方追撞前方告訴人鄭寸震駕駛之上揭汽車,致告訴人鄭寸震受有頸部拉傷之傷害,同車乘客即告訴人陳雅柔受有頸部拉傷、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杜素珠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寸震、陳雅柔告訴被告杜素珠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被告杜素珠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鄭寸震、陳雅柔均撤回對被告杜素珠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查。
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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