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交附民,53,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張自妹
被 告 尤偉勳
陸軍司令部陸軍六軍團
桃園縣中壢龍岡郵政90752號信箱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朱玉書 桃園縣中壢龍岡郵政90752號信箱
上列被告尤偉勳等因被告尤偉勳被訴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