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交附民,80,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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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鄒慶潭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鄒瑞員
被 告 徐家駿
徐烈榮
張束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310 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7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徐家駿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

而被告徐烈榮及張束惠既為被告徐家駿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故與被告徐家駿均為於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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