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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進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52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柯進增犯竊盜罪,累犯,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柯進增前曾 (1)於民國94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10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2)其又於95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2 月2 日以95年度訴字第662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6年3 月1 日確定。
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9 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58號裁定,分別減為3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1 月15日、2 月,並與已減刑之 (1)案件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3)其又於96年7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524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 月3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4)其又於96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756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4月,施用第二級部份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 (1)(2)(4)案件,經本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7年度聲字第17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再與前述 (3)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2 日入監,並於98年2 月20日假釋出監,刑期至98年2 月2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柯進增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張維宏經營之址設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223 號之「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料廠無人看管之際進入料廠,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價值、數量之電纜心線等物品。
嗣因張維宏發現上開料廠之電纜線陸續出現短少之情形,調閱料廠內設置之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張維宏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行為時間 │ 行 為 地 點 │ 竊盜財務價值 │
│號│ │ │(單位:新台幣)│
├─┼───────┼──────────┼────────┤
│1 │100年4月23日晚│新竹縣竹東鎮○○路3 │電纜心線6公斤, │
│ │上11時54分許 │段223號「欣和網路通 │價值約1200元。 │
│ │ │信股份有限公司」料場│ │
│ │ │內。 │ │
├─┼───────┼──────────┼────────┤
│2 │100年6月2日晚 │ 同上 │電纜心線6公斤, │
│ │上8時42分許 │ │價值約1200元。 │
├─┼───────┼──────────┼────────┤
│3 │100年6月3日晚 │ 同上 │電纜心線6公斤, │
│ │上11時51分許 │ │價值約1200元。 │
├─┼───────┼──────────┼────────┤
│4 │100年6月8日晚 │ 同上 │電纜心線6公斤, │
│ │上10時16分許 │ │價值約1200元。 │
├─┼───────┼──────────┼────────┤
│5 │100年8月22日晚│ 同上 │電纜心線6公斤及 │
│ │上11時54分許 │ │電纜線3.3公尺, │
│ │ │ │價值約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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