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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3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盈蓁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並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予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加油站。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盈蓁自民國91年12月1日起至98年11月4日止,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在臺北市○○○路201之34號5樓,下稱台亞公司)員工,並自95年7、8月間起至98年11月4 日止,調任「新竹中山加油站」領班一職,工作內容包含核對前一日三班(每班8 小時)由各班領班製作之「油品交接班表」,勾稽加油站銷售油品之公升數及交易金額,並將前一日站上所收現金交易之金額整理結算,整合作成一份日報表,同時負責將現金收入與保全公司人員對點後交付保全人員運送至銀行等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應將上開現金交易金額依規定悉數繳回台亞公司,竟與該站主管郭世奎(於98年10月22日死亡)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聯絡,自97年l 月間起至98年10月間止,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執行上開業務時,以將營業之現金交易發票作廢改列為不作應收帳款之試桶交易(試桶交易為加油站測試流量計功能正常之帳務歸類),旋將現金交易發票作廢而使營業現金為虛偽之減少,同時虛偽增加試桶交易金額,俾使帳面上之交易總加油量相當之方式,共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陳盈蓁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提出予台亞公司資以行使。
嗣再藉業務上持有現金交易金額之機會,將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現金,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未繳回台亞公司。
其中陳盈蓁、郭世奎於98年9 月5 日當日三班之營業資料中,先依各班領班作成「油品交接班表」中之現金欄位填寫「現金明細表」投入金庫,其中第一班之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8元,第二班之交易金額為123, 464元,第三班之交易金額為96,020元,合計現金交易金額應為239,302 元,陳盈蓁明知應將上開現金交易金額如數置入台亞公司加油站所設之保險箱內,並登錄「金庫投庫簽認簿」,卻於核對清點後,於其當日製作之「台亞直營站日報表」中將現金交易金額記載為226,587 元,較實際短少12,715元,而虛增試桶交易金額,並將當日短報之現金12,715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並將其餘現金交易金額226,587 元與保全公司對點後交其運送。
被告陳盈蓁自97年l 月起至98年10月間止,以上開模式共計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共計555 ,820元。
嗣台亞公司查閱「新竹中山加油站」之相關報表發覺有異,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亞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盈蓁就上開侵占「台亞公司新竹中山加油站」555,820 元金額部分,業與告訴人台亞公司成立和解,被告陳盈蓁願給付台亞公司中山加油站555,820 元,給付方式為於100 年6 月3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此有本院100 年4月20日訊問筆錄及和解筆錄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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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侵占方式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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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1月18日 │新竹市○○路332號(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1,945 │
│ │ │台亞中山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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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1月1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8,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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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1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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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2月1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8,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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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2月17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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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2月22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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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2月2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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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3月7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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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3月8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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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3月14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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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3月1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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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3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2,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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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3月21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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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4月3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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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4月4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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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4月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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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6月3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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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7月11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21,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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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7年7月1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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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7年7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6,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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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年7月2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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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7年9月11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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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年9月12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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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7年9月18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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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7年9月1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8,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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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7年9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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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年9月2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18,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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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年10月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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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7年10月10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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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7年10月18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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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7年10月24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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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7年11月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1,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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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353,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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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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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侵占方式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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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5月4日 │新竹市○○路332號(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2,919 │
│ │ │台亞中山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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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5月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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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7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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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8月18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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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9月4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2,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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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9月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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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9月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9,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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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9月7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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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9月8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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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9月11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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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9月12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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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8年9月13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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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8年9月18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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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9月1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7,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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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8年9月20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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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8年9月25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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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8年9月26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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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年9月27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6,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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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8年10月2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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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8年10月3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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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8年10月4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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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8年10月9日 │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1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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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8年10月10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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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8年10月11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5,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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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8年10月18日│同上 │竄改報表 │應繳現金 │ 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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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20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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