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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凱傑
蕭莞曄
劉純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234、323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凱傑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莞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純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純秀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13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5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於97年6 月5 日確定,於97年8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范凱傑於99年2 月間,見自由時報刊登「應徵、高薪」之分類廣告後,自99年2 月下旬起參加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寶叔」、「頭哥」為首之詐欺集團,與「寶叔」、「頭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范凱傑則負責至新竹火車站某置物櫃內或新竹市○○路空軍一號遊覽車公司櫃臺收取帳戶資料後,等待詐騙集團成員電話通知前往任一自動櫃員機進行提款,范凱傑並將提領金額扣除百分之3 作為報酬後,將剩餘贓款以放置於上開新竹火車站置物櫃內之方式,轉交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受有如附表二詐騙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三、又范凱傑自99年5 月17日起至99年5 月21日接受教育召集期間,范凱傑之女友蕭莞曄、范凱傑之友人劉純秀(綽號「小光」)與范凱傑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蕭莞曄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絡,並以電話指示劉純秀前往任一自動櫃員機提款並交付予蕭莞曄,劉純秀遂於99年5 月19日某時許,前往新竹郵局設置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段6-8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東興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下同)8 萬多元,領取上開款項後,即於99年5 月19日23時許,在新竹市○○路租屋處交付予蕭莞曄,再由蕭莞曄處理匯款至位於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之工作。
四、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同案被告薛弘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結)、林純嫺(另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併辦)等人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即對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進行詐騙得逞,經周珏豪等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經彰化縣警察局於99年7 月1 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市○○路264 號3 樓之5 (被搜索人:范凱傑)、新竹縣竹北市隘口25之1 號(被搜索人:劉純秀)等處所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列之物,而循線查悉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情。
五、案經周珏豪、胡慧雯、許茹茵、張天宇、余怡青、盧芳盈、羅勝龍、葉時銘、佘政隆、陳信維、陳梵音、陳逸翔、朱峰麟、張美玉、姜鳳琴、陳儷文、趙茂德、黃信豪、李仁智、胡峻瑋、邱雅雯、林白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凱傑、蕭莞曄、劉純秀所犯均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范凱傑對於事實欄二所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弘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旻翔、陳建銘、何濟宇、廖人駿即廖濬鋒、余崇億、葉志宏、葉志逸、謝其勝、楊子強、賴建銘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亦有證人即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且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執據、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活期存款交易明細、ATM 交易通知等附卷足憑,顯見被告范凱傑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又訊據被告蕭莞曄、劉純秀對於前揭事實欄三所載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蕭莞曄、劉純秀2 人供詞相符,且經被告范凱傑就被告蕭莞曄、劉純秀2 人犯行部分供述明確,顯見被告蕭莞曄、劉純秀2 人所為自白確均與事實相處而堪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所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范凱傑、蕭莞曄、劉純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范凱傑、蕭莞曄、劉純秀3 人所為前揭犯行,與范凱傑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范凱傑所為如附表二所示5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劉純秀前曾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13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5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於97年6 月5 日確定,於97年8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3 人不思守法自制而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為獲得高額報酬,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從事收受詐騙款項之行為,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風,加深犯罪之猖獗,造成被害人等財產受損害,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考量被告3 人於本案係擔任「車手」之角色,尚非屬該犯罪集團之核心份子,暨斟酌其等犯罪時年僅分別25歲餘、23歲餘,年輕識淺,犯後均坦承犯行,然犯後迄今均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3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范凱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搜索時間、地點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99年7月1日9時10分 │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
│ │新竹縣竹北市隘口25│門號:0000000000 │ │
│ │之1號 │劉純秀申辦 │ │
│ │劉純秀住處 ├────────────┼─────┤
│ │ │中華郵政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安非他命 │0.55公克 │
│ │ ├────────────┼─────┤
│ │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
├──┼─────────┼────────────┼─────┤
│ 2 │99年7月1日10時 │新臺幣仟元鈔 │95張 │
│ │新竹市○區○○路 ├────────────┼─────┤
│ │264號3樓之5 │中華郵政頭城郵局 │1張 │
│ │范凱傑住處 │00000000000000 │ │
│ │ │林詹阿嬌 │ │
│ │ ├────────────┼─────┤
│ │ │中華郵政新竹文雅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含存摺)│
│ │ │蔡旻翔 │ │
│ │ ├────────────┼─────┤
│ │ │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含存摺)│
│ │ │林純嫺 │ │
│ │ ├────────────┼─────┤
│ │ │中華郵政苗栗公館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謝其勝 │ │
│ │ ├────────────┼─────┤
│ │ │中華郵政卑南初鹿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建銘 │ │
│ │ ├────────────┼─────┤
│ │ │中華郵政壯圍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李志文 │ │
│ │ ├────────────┼─────┤
│ │ │中華郵政新市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潘昱誠 │ │
│ │ ├────────────┼─────┤
│ │ │中華郵政瑞芳四腳亭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何濟宇 │ │
│ │ ├────────────┼─────┤
│ │ │中華郵政文化大學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王宗陽 │ │
│ │ ├────────────┼─────┤
│ │ │中華郵政新竹武昌街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含存摺)│
│ │ │陳文俊 │ │
│ │ ├────────────┼─────┤
│ │ │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湯志慶 │ │
│ │ ├────────────┼─────┤
│ │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葉志宏 │ │
│ │ ├────────────┼─────┤
│ │ │中華郵政基隆安樂路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黃俊男 │ │
│ │ ├────────────┼─────┤
│ │ │中華郵政臺北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賴建銘 │ │
│ │ ├────────────┼─────┤
│ │ │中華郵政文元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廖人駿即廖濬鋒 │ │
│ │ ├────────────┼─────┤
│ │ │中華郵政和美郵局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智凱 │ │
│ │ ├────────────┼─────┤
│ │ │臺灣銀行東湖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賴建銘 │ │
│ │ ├────────────┼─────┤
│ │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賴俊諺 │ │
│ │ ├────────────┼─────┤
│ │ │宜蘭市農會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鄭智豪 │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余崇億 │ │
│ │ ├────────────┼─────┤
│ │ │臺灣企銀新竹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 │(含存摺)│
│ │ │劉諭錞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北土城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 │ │
│ │ │林家賢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 │ │
│ │ │謝其勝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竹科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 │ │
│ │ │楊子強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00 │ │
│ │ │李後新 │ │
│ │ ├────────────┼─────┤
│ │ │永豐銀行民安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葉志逸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陳建銘 │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余崇億 │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賴俊諺 │ │
│ │ ├────────────┼─────┤
│ │ │渣打銀行公館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謝其勝 │ │
│ │ ├────────────┼─────┤
│ │ │玉山銀行樹林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 │ │
│ │ │葉志宏 │ │
│ │ ├────────────┼─────┤
│ │ │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余崇億 │ │
│ │ ├────────────┼─────┤
│ │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含存摺)│
│ │ │林純嫺 │ │
│ │ ├────────────┼─────┤
│ │ │元大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00 │ │
│ │ │薛宏基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行 │1張 │
│ │ │000000000000 │ │
│ │ │余崇億 │ │
│ │ ├────────────┼─────┤
│ │ │身分證件影本 │4張 │
│ │ ├────────────┼─────┤
│ │ │NOKIA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NOKIA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蕭莞曄之母申辦 │ │
│ │ ├────────────┼─────┤
│ │ │ANYCALL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NOKIA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申辦人:林玉琪) │ │
│ │ ├────────────┼─────┤
│ │ │SONY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蕭莞曄申辦 │ │
│ │ ├────────────┼─────┤
│ │ │NOKIA手機 │1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存摺封面影本 │1張 │
│ │ ├────────────┼─────┤
│ │ │提款穿著上衣T恤 │2件 │
└──┴─────────┴────────────┴─────┘
附表二:
┌─┬─┬──┬───────┬──┬────────┬────┬────────┬───────┐
│編│被│詐騙│詐 騙 方 式│匯款│匯款人頭帳戶 │詐騙金額│證據 │所 犯 罪 名│
│號│害│時間│ │時間│ │ │ │ 及 │
│ │人│ │ │ │ │ │ │所 處 刑 度│
├─┼─┼──┼───────┼──┼────────┼────┼────────┼───────┤
│ 1│周│99年│在露天拍賣網站│99年│新莊丹鳳郵局 │6,300元 │1.告訴人周珏豪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珏│4 月│以YYTI80帳號刊│4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述。│欺取財罪,處有│
│ │豪│16日│登拍賣手機訊息│16日│蔡金地 │ │2.活期存款、活期│期徒刑肆月,如│
│ │ │19時│ │19時│ │ │ 儲蓄存款存摺影│易科罰金,以新│
│ │ │11分│ │58分│ │ │ 本1 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 2│陳│99年│在露天拍賣網站│99年│新莊丹鳳郵局 │7,850元 │1.被害人陳冠州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冠│4 月│刊登拍賣手機訊│4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州│16日│息 │16日│蔡金地 │ │2.元大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 │20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47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 3│胡│99年│以MSN相約見面 │99年│新莊丹鳳郵局 │8萬元 │1.被害人胡一葦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一│4 月│喝酒 │4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葦│16日│ │17日│蔡金地 │ │2.郵政國內匯款執│期徒刑肆月,如│
│ │ │至同│ │14時│ │ │ 據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年月│ │27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7日│ │ │ │ │ │壹日。 │
├─┼─┼──┼───────┼──┼────────┼────┼────────┼───────┤
│ 4│馮│99年│以電話向馮永娥│99年│台新銀行天母分行│4 萬 │1.被害人馮永娥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永│4 月│佯稱其先前在奇│4 月│000000000000000 │8,000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娥│17日│摩網站購物,因│17日│張毓玲 │ │2.台新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5時│會計輸入誤錯,│18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47分│將每月扣款12期│26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云云 │ │ │ │ │壹日。 │
├─┼─┼──┼───────┼──┼────────┼────┼────────┼───────┤
│ 5│孫│99年│自稱「小陳」,│99年│合作金庫銀行新竹│6萬元 │1.被害人孫光傑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光│6 月│以電話向孫光傑│6 月│科學園區分行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傑│14日│佯稱,若不匯錢│14日│000000000000 │ │ │期徒刑陸月,如│
│ │ │ │給其友人「林語│17時│楊子強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軒」,將拘留林│9 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女云云 ├──┤ ├────┤ │壹日。 │
│ │ │ │ │99年│ │4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4日│ │ │ │ │
│ │ │ │ │19時│ │ │ │ │
│ │ │ │ │6 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 萬 │ │ │
│ │ │ │ │6 月│ │3,000 元│ │ │
│ │ │ │ │15日│ │ │ │ │
│ │ │ │ │0 時│ │ │ │ │
│ │ │ │ │34分│ │ │ │ │
│ │ │ │ ├──┼────────┼────┤ │ │
│ │ │ │ │99年│新城北埔郵局 │4 萬 │ │ │
│ │ │ │ │6 月│00000000000000 │7,000 元│ │ │
│ │ │ │ │15日│林純嫺 │ │ │ │
│ │ │ │ │20時│ │ │ │ │
│ │ │ │ │26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10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6日│ │ │ │ │
│ │ │ │ │0 時│ │ │ │ │
│ │ │ │ │2 分│ │ │ │ │
├─┼─┼──┼───────┼──┼────────┼────┼────────┼───────┤
│ 6│周│99年│以電話向周宜萱│99年│新城北埔郵局 │2 萬 │1.被害人周宜萱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宜│6 月│佯稱其先前在雅│6 月│00000000000000 │9,813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萱│17日│虎奇摩拍賣網站│17日│林純嫺 │ │ │期徒刑肆月,如│
│ │ │18時│購買手機,因轉│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帳手續有錯,需│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確認轉帳資料云│ │ │ │ │壹日。 │
│ │ │ │云 │ │ │ │ │ │
├─┼─┼──┼───────┼──┼────────┼────┼────────┼───────┤
│ 7│胡│99年│以帳號j444666@│99年│新城北埔郵局 │1 萬 │1.告訴人胡慧雯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慧│6 月│yahoo.com .tw │6 月│00000000000000 │2,120 元│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雯│17日│在雅虎奇摩拍賣│17日│林純嫺 │ │2.雅虎奇摩拍賣得│期徒刑肆月,如│
│ │ │17時│網站刊登拍賣滾│19時│ │ │ 標通知信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 │筒洗衣機訊息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摺影本1份。 │壹日。 │
├─┼─┼──┼───────┼──┼────────┼────┼────────┼───────┤
│ 8│許│99年│以帳號 │99年│新城北埔郵局 │1 萬 │1.告訴人許茹茵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茹│6 月│paltreec2001@ │6 月│00000000000000 │2,900 元│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茵│17日│yahoo.com .tw │17日│林純嫺 │ │2.WEB ATM 交易明│期徒刑肆月,如│
│ │ │17時│在雅虎奇摩刊登│17時│ │ │ 細查詢1 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44分│拍賣網站拍賣冰│44分│ │ │3.未登摺資料查詢│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箱訊息 │ │ │ │ 1份 │壹日。 │
│ │ │ │ │ │ │ │4.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 │ │ │ │ 站列印資料1 份│ │
│ │ │ │ │ │ │ │ 。 │ │
├─┼─┼──┼───────┼──┼────────┼────┼────────┼───────┤
│ 9│陳│99年│以帳號fable888│99年│新城北埔郵局 │1 萬 │1.被害人陳淑娟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淑│6 月│@yahoo.com .tw│6 月│00000000000000 │3,900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娟│17日│在雅虎奇摩拍賣│17日│林純嫺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肆月,如│
│ │ │ │網站刊登拍賣 │13時│ │ │ 交易明細表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 │LV皮包訊息 │49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3.雅虎奇摩拍賣網│壹日。 │
│ │ │ │ │ │ │ │ 頁列印資料1 份│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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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許│99年│自稱「小嫣」以│99年│新竹文雅郵局00 │4,989元 │1.被害人許峰嘉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峰│6 月│MSN表示要援交 │6 月│000000000 000 蔡│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嘉│18日│ │18日│旻翔 │ │2.渣打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4時│ │19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36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11│孫│99年│以電話佯稱其先│99年│新竹文雅郵局 │2,351元 │1.被害人孫念康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念│6 月│前購書交付款項│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康│18日│時,送貨人員在│18日│蔡旻翔 │ │2.大眾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7時│契約上誤勾選分│18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50分│期付款,需到自│25分│ │ │ 2 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動櫃員機操作云├──┤ ├────┤ │壹日。 │
│ │ │ │云 │99年│ │3,759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8日│ │ │ │ │
│ │ │ │ │18時│ │ │ │ │
│ │ │ │ │2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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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馮│99年│自稱「長春藤英│99年│新竹文雅郵局 │1 萬 │1.被害人馮文秀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文│6 月│文雜誌」人員,│6 月│00000000000000 │8,191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秀│18日│以電話稱購物付│18日│蔡旻翔 │ │2.彰化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9時│款時,誤設定為│20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15分│固定扣款云云 │5 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13│蔡│99年│自稱「麥芽糖」│99年│臺東卑南初鹿郵局│2 萬 │1.被害人蔡松閔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松│6 月│以MSN即時通邀 │6 月│00000000000000 │9,983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閔│21日│約援交 │21日│陳建銘 │ │2.第一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21時│ │21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53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14│張│99年│在依莉賣拍賣網│99年│宜蘭壯圍郵局 │4,000元 │1.告訴人張天宇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天│6 月│站刊登拍賣華碩│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宇│18日│筆記型電腦訊息│18日│李志文 │ │2.中國信託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 │ │19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11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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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余│99年│以your6655帳號│99年│宜蘭壯圍郵局 │2,300元 │1.告訴人余怡青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怡│6 月│在奇摩拍賣網站│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青│18日│刊登拍賣日立電│18日│李志文 │ │2.郵政國內匯款執│期徒刑肆月,如│
│ │ │10時│冰箱訊息 │15時│ │ │ 據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30分│ │54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16│曾│99年│以帳號CK318001│99年│宜蘭壯圍郵局 │5,000元 │1.被害人曾漢煒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漢│6 月│在雅虎奇摩拍賣│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煒│18日│網站刊登拍賣 │18日│李志文 │ │2.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徒刑肆月,如│
│ │ │15時│Wii遊戲機訊息 │ │ │ │ 存明細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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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洪│99年│以帳號 │99年│宜蘭壯圍郵局 │5,000元 │1.被害人洪士哲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士│6 月│hewescomic在雅│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哲│18日│虎奇摩拍賣網站│18日│李志文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肆月,如│
│ │ │ │刊登拍賣沙發訊│14時│ │ │ 交易明細表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 │息 │39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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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王│99年│自稱「李小姐」│99年│宜蘭壯圍郵局 │8,200元 │1.被害人王俊融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俊│6 月│在雅虎奇摩拍賣│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融│18日│網站刊登拍賣 │18日│李志文 │ │2.匯豐銀行新臺幣│期徒刑肆月,如│
│ │ │16時│滾筒洗衣機訊息│16時│ │ │ 活期存款交易明│易科罰金,以新│
│ │ │34分│ │42分│ │ │ 細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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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曾│99年│以帳號hio2.03@│99年│宜蘭壯圍郵局 │6,500元 │1.被害人曾裕祐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裕│6 月│yahoo.com .tw │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祐│18日│在雅虎奇摩拍賣│18日│李志文 │ │2.板信商業銀行活│期徒刑肆月,如│
│ │ │ │網站刊登拍賣電│10時│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易科罰金,以新│
│ │ │ │視櫃訊息 │ │ │ │ 影本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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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盧│99年│以帳號 │99年│宜蘭壯圍郵局 │1萬元 │1.告訴人盧芳盈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芳│6 月│Z000000000在雅│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
│ │盈│18日│虎奇摩拍賣網站│18日│李志文 │ │2.臺灣銀行自動櫃│,如易科罰金,│
│ │ │11時│刊登拍賣旅遊住│12時│ │ │ 員機交易明表1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宿券訊息 │15分│ │ │ 份。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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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羅│99年│在依莉論壇網站│99年│宜蘭壯圍郵局 │1萬元 │1.告訴人羅勝龍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勝│6 月│二手交易刊登拍│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龍│17日│賣APPLE iphone│18日│李志文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肆月,如│
│ │ │23時│3GS訊息 │13時│ │ │ 交易明細表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30分│ │56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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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黃│99年│自稱「雪雪」在│99年│基隆瑞芳四腳亭郵│2 萬 │1.被害人黃正宏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正│6 月│雅虎交友網站佯│6 月│局 │9,988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宏│25日│稱兼差鐘點情人│27日│00000000000000 │ │2.玉山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 │15時│何濟宇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55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23│葉│99年│自稱「小希」在│99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 萬 │1.告訴人葉時銘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時│6 月│以MSN即時通佯 │6 月│員林分行 │9,988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銘│25日│稱可吃飯約會 │25日│00000000000000 │ │2.臺灣銀行自動櫃│期徒刑陸月,如│
│ │ │12時│ │15時│余崇億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10分│ │1 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3.聯邦銀行客戶交│壹日。 │
│ │ │ │ │99年│聯邦銀行中山簡易│2萬元 │ 易明細3 份。 │ │
│ │ │ │ │6 月│型分行 │ │4.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 │25日│000000000000 │ │ 據1份。 │ │
│ │ │ │ │16時│余崇億 │ │ │ │
│ │ │ │ │4 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4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5日│ │ │ │ │
│ │ │ │ │16時│ │ │ │ │
│ │ │ │ │12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4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5日│ │ │ │ │
│ │ │ │ │16時│ │ │ │ │
│ │ │ │ │17分│ │ │ │ │
│ │ │ │ ├──┼────────┼────┤ │ │
│ │ │ │ │99年│基隆瑞芳四腳亭郵│9 萬 │ │ │
│ │ │ │ │6 月│局 │6,000 元│ │ │
│ │ │ │ │26日│00000000000000 │ │ │ │
│ │ │ │ │13時│何濟宇 │ │ │ │
│ │ │ │ │51分│ │ │ │ │
├─┼─┼──┼───────┼──┼────────┼────┼────────┼───────┤
│24│黃│99年│以MSN即時通佯 │99年│基隆瑞芳四腳亭郵│2 萬 │1.被害人黃謀昶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謀│6 月│稱相約在臺北市│6 月│局 │9,982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昶│27日│南京東路捷運站│27日│00000000000000 │ │2.新光銀行自動櫃│期徒刑陸月,如│
│ │ │15時│見面 │15時│何濟宇 │ │ 員機明細表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 │ │47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3.永豐銀行自動櫃│壹日。 │
│ │ │ │ │99年│永豐銀行民安分行│2萬元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6 月│00000000000000 │ │ 4 份。 │ │
│ │ │ │ │27日│葉志逸 │ │ │ │
│ │ │ │ │21時│ │ │ │ │
│ │ │ │ │27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7日│ │ │ │ │
│ │ │ │ │21時│ │ │ │ │
│ │ │ │ │55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7日│ │ │ │ │
│ │ │ │ │22時│ │ │ │ │
│ │ │ │ │31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1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7日│ │ │ │ │
│ │ │ │ │22時│ │ │ │ │
│ │ │ │ │50分│ │ │ │ │
├─┼─┼──┼───────┼──┼────────┼────┼────────┼───────┤
│25│鄭│99年│以帳號nick7173│99年│新竹武昌街郵局 │8,000元 │1.被害人鄭詠玲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詠│6 月│[email protected]. │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玲│19日│tw在雅虎奇摩網│19日│陳文俊 │ │ │期徒刑肆月,如│
│ │ │0 時│站刊登拍賣冰箱│0 時│ │ │ │易科罰金,以新│
│ │ │3 分│訊息 │10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26│佘│99年│以帳號alex_sum│99年│新竹武昌街郵局 │1萬元 │1.告訴人佘政隆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政│6 月│mit在雅虎奇摩 │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隆│18日│拍賣網站刊登拍│19日│陳文俊 │ │2.郵政存簿儲金簿│期徒刑肆月,如│
│ │ │23時│賣HTC Desire訊│ │ │ │ 影本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30分│息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27│魏│99年│以帳號adesignp│99年│新竹武昌街郵局 │1 萬 │1.被害人魏文益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文│6 月│[email protected]. │6 月│00000000000000 │1,000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益│18日│tw在雅虎奇摩拍│19日│陳文俊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肆月,如│
│ │ │23時│賣網站刊登拍賣│0 時│ │ │ 交易明細表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52分│CANON EOS550D │36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訊息 │ │ │ │ │壹日。 │
├─┼─┼──┼───────┼──┼────────┼────┼────────┼───────┤
│28│陳│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基隆安樂路郵局 │8,000元 │1.告訴人陳信維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信│6 月│網站刊登拍賣 │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維│14日│筆記型電腦訊息│14日│黃俊男 │ │2.郵政存簿儲金簿│期徒刑肆月,如│
│ │ │12時│ │ │ │ │ 影本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網頁列印資料1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份。 │壹日。 │
├─┼─┼──┼───────┼──┼────────┼────┼────────┼───────┤
│29│陳│99年│以帳號erica011│99年│合作金庫銀行新竹│3,993元 │1.告訴人陳梵音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梵│6 月│[email protected]│6 月│分行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音│15日│m在MSN即時通佯│22日│0000000000000 │ │2.中國信託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5時│稱相約在林口國│14時│謝其勝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30分│小見面 │57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30│陳│99年│自稱「雪雪」以│99年│國泰世華銀行臺東│5萬元 │1.告訴人陳逸翔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逸│6 月│帳號beautifull│6 月│分行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翔│11日│y881@hotmail. │22日│000000000000 │ │2.國泰世華商業銀│期徒刑伍月,如│
│ │ │14時│com在MSN即時通│14時│陳建銘 │ │ 行存款憑證客戶│易科罰金,以新│
│ │ │ │佯稱網路色情援├──┼────────┼────┤ 收執聯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交 │99年│合作金庫銀行新竹│4 萬 │3.合作金庫銀行存│壹日。 │
│ │ │ │ │6 月│分行 │1,000 元│ 款憑條1 份。 │ │
│ │ │ │ │22日│0000000000000 │ │4.雅虎奇摩交友列│ │
│ │ │ │ │15時│謝其勝 │ │ 印資料1份。 │ │
│ │ │ │ │30分│ │ │ │ │
├─┼─┼──┼───────┼──┼────────┼────┼────────┼───────┤
│31│陳│99年│自稱「李靜宸」│99年│國泰世華銀行臺東│4,994元 │1.被害人陳昭宏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昭│6 月│以Erica在MSN即│6 月│分行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宏│23日│時通相約在內湖│24日│000000000000 │ │2.板信商業銀行自│期徒刑肆月,如│
│ │ │21時│捷運站見面,佯│22時│陳建銘 │ │ 動櫃員機交易明│易科罰金,以新│
│ │ │ │稱需以自動櫃員│13分│ │ │ 細表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機交易明細表確├──┤ ├────┤3.華南商業銀行自│壹日。 │
│ │ │ │認身份 │99年│ │4,994元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6 月│ │ │ 細表影本2 份。│ │
│ │ │ │ │24日│ │ │ │ │
│ │ │ │ │22時│ │ │ │ │
│ │ │ │ │21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8,008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4日│ │ │ │ │
│ │ │ │ │23時│ │ │ │ │
│ │ │ │ │2 分│ │ │ │ │
├─┼─┼──┼───────┼──┼────────┼────┼────────┼───────┤
│32│朱│99年│自稱「陳若涵」│99年│台北富邦銀行南門│2 萬 │1.告訴人朱峰麟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峰│6 月│以popo00000000│6 月│分行 │9,988 元│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麟│25日│@hotmail.com帳│25日│000000000000 │ │2.渣打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15時│號在MSN即時通 │20時│余崇億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邀約援交,佯稱│40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需以自動櫃員機│ │ │ │ │壹日。 │
│ │ │ │確認職業身分 │ │ │ │ │ │
├─┼─┼──┼───────┼──┼────────┼────┼────────┼───────┤
│33│紀│99年│自稱「以軒」以│99年│中國信託銀行員林│2 萬 │1.被害人紀志遠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志│6 月│MSN即時通邀約 │6 月│分行 │9,982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遠│25日│面見 │25日│000000000000 │ │2.華南商業銀行自│期徒刑肆月,如│
│ │ │19時│ │20時│余崇億 │ │ 動櫃員機交易明│易科罰金,以新│
│ │ │ │ │8 分│ │ │ 細表影本2 份。│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99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 萬 │ │ │
│ │ │ │ │6 月│員林分行 │3,000 元│ │ │
│ │ │ │ │26日│00000000000000 │ │ │ │
│ │ │ │ │0 時│余崇億 │ │ │ │
│ │ │ │ │47分│ │ │ │ │
├─┼─┼──┼───────┼──┼────────┼────┼────────┼───────┤
│34│陳│99年│自稱「雪雪」以│99年│中國信託銀行員林│2,933元 │1.被害人陳郁祥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郁│6 月│MSN即時通邀約 │6 月│分行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祥│25日│援交 │25日│000000000000 │ │2.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徒刑叁月,如│
│ │ │19時│ │19時│余崇億 │ │ 期儲蓄存款款摺│易科罰金,以新│
│ │ │5 分│ │25分│ │ │ 影本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35│張│99年│於露天拍賣網站│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5,100元 │1.告訴人張美玉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美│6 月│刊登拍賣嬰兒車│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玉│16日│訊息 │16日│薛弘基 │ │2.合作金庫銀行eA│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 │20時│ │ │ TM交易通知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18分│ │54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36│姜│99年│於露天拍賣網站│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1萬元 │1.告訴人姜鳳琴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鳳│6 月│刊登拍賣便盆訊│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琴│16日│息 │16日│薛弘基 │ │2.雅虎奇摩拍賣得│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 │21時│ │ │ 標通知信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47分│ │25分│ │ │3.台新銀行自動櫃│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日。 │
│ │ │ │ │ │ │ │ 。 │ │
├─┼─┼──┼───────┼──┼────────┼────┼────────┼───────┤
│37│李│99年│於雅虎奇摩拍賣│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4,000元 │1.被害人李卉婷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卉│6 月│網站刊登拍賣沙│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婷│16日│發訊息 │16日│薛弘基 │ │2.臺灣銀行綜合存│期徒刑叁月,如│
│ │ │16時│ │ │ │ │ 款存摺影本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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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孫│99年│於雅虎奇摩拍賣│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6,000元 │1.被害人孫昭源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昭│6 月│網站刊登拍賣電│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源│16日│冰箱訊息 │16日│薛弘基 │ │2.雅虎奇摩拍賣得│期徒刑肆月,如│
│ │ │23時│ │23時│ │ │ 標證明1 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38分│ │38分│ │ │3.台北富邦銀行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路ATM 交易明細│壹日。 │
│ │ │ │ │ │ │ │ 表1份。 │ │
├─┼─┼──┼───────┼──┼────────┼────┼────────┼───────┤
│39│朱│99年│於HINET拍賣網 │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8,000元 │1.被害人朱光進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光│6 月│刊登拍賣筆記型│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進│15日│電腦訊息 │17日│薛弘基 │ │2.第一銀行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 │ │0 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46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40│陳│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7,000元 │1.告訴人陳儷文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儷│6 月│網站刊登拍賣相│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文│16日│機訊息 │17日│薛弘基 │ │2.中國信託自動櫃│期徒刑肆月,如│
│ │ │22時│ │14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13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41│卓│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元大銀行鹿港分行│1萬元 │1.被害人卓興易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興│6 月│網站刊登拍賣家│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易│17日│具訊息 │17日│薛弘基 │ │2.仁德鄉農會自動│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 │21時│ │ │ 櫃員機交易明細│易科罰金,以新│
│ │ │ │ │44分│ │ │ 表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42│趙│99年│自稱「李語昕」│99年│華南銀行竹南分行│2 萬 │1.告訴人趙茂德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茂│6 月│以MSN即時通佯 │6 月│000000000000 │9,876 元│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德│18日│稱相約在臺北市│18日│林純嫺 │ │2.華泰銀行自動櫃│期徒刑伍月,如│
│ │ │18時│德捷運站見面 │20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42分│ │ │ 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3.台北富邦銀行網│壹日。 │
│ │ │ │ │99年│臺南文元郵局 │2 萬217 │ 路銀行帳戶交易│ │
│ │ │ │ │6 月│00000000000000 │元 │ 明細1 份。 │ │
│ │ │ │ │23日│廖人駿即廖濬鋒 │ │ │ │
│ │ │ │ │0 時│ │ │ │ │
│ │ │ │ │18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8萬17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0 時│ │ │ │ │
│ │ │ │ │3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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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謝│99年│自稱「小凡」以│99年│渣打銀行公館分行│2萬元 │1.被害人謝宗賢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宗│5 月│MSN即時通邀約 │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賢│28日│援交 │19日│謝其勝 │ │2.渣打銀行自動櫃│期徒刑陸月,如│
│ │ │22時│ │12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50分│ │50分│ │ │ 10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9日│ │ │ │ │
│ │ │ │ │12時│ │ │ │ │
│ │ │ │ │58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9日│ │ │ │ │
│ │ │ │ │13時│ │ │ │ │
│ │ │ │ │11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9日│ │ │ │ │
│ │ │ │ │13時│ │ │ │ │
│ │ │ │ │25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19日│ │ │ │ │
│ │ │ │ │13時│ │ │ │ │
│ │ │ │ │36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1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18時│ │ │ │ │
│ │ │ │ │24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18時│ │ │ │ │
│ │ │ │ │33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18時│ │ │ │ │
│ │ │ │ │38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19時│ │ │ │ │
│ │ │ │ │55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4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3日│ │ │ │ │
│ │ │ │ │19時│ │ │ │ │
│ │ │ │ │5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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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黃│99年│自稱「曾先生」│99年│渣打銀行公館分行│1萬元 │1.告訴人黃信豪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信│6 月│以電話佯稱投資│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豪│20日│故鄉食材公司 │20日│謝其勝 │ │2.渣打銀行自動櫃│期徒刑陸月,如│
│ │ │ │ │01時│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12分│ │ │ 8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0日│ │ │ │ │
│ │ │ │ │2 時│ │ │ │ │
│ │ │ │ │3 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0日│ │ │ │ │
│ │ │ │ │1 時│ │ │ │ │
│ │ │ │ │43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 萬 │ │ │
│ │ │ │ │6 月│ │7,000 元│ │ │
│ │ │ │ │21日│ │ │ │ │
│ │ │ │ │20時│ │ │ │ │
│ │ │ │ │46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5,000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1日│ │ │ │ │
│ │ │ │ │20時│ │ │ │ │
│ │ │ │ │22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1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2日│ │ │ │ │
│ │ │ │ │14時│ │ │ │ │
│ │ │ │ │27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6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2日│ │ │ │ │
│ │ │ │ │14時│ │ │ │ │
│ │ │ │ │55分│ │ │ │ │
│ │ │ │ ├──┤ ├────┤ │ │
│ │ │ │ │99年│ │3萬元 │ │ │
│ │ │ │ │6 月│ │ │ │ │
│ │ │ │ │22日│ │ │ │ │
│ │ │ │ │14時│ │ │ │ │
│ │ │ │ │4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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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李│99年│於雅虎奇摩拍賣│99年│臺灣銀行東湖分行│1萬元 │1.告訴人李仁智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仁│6 月│網站刊登拍賣 │6 月│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智│29日│iPhone4手機訊 │29日│賴建銘 │ │2.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徒刑肆月,如│
│ │ │ │息 │ │ │ │ 期存款存摺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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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黃│99年│在網路拍賣網站│99年│臺灣銀行東湖分行│1 萬 │1.被害人黃玟嘉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玟│6 月│刊登拍賣LV包訊│6 月│000000000000 │3,000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嘉│29日│息 │29日│賴建銘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16時│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30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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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胡│99年│在HINET拍賣網 │99年│臺灣銀行東湖分行│4,300元 │1.告訴人胡峻瑋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峻│6 月│站刊登拍賣PSP │6 月│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瑋│30日│訊息 │30日│賴建銘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有期徒刑叁月,│
│ │ │ │ │21時│ │ │ 自動交易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
│ │ │ │ │57分│ │ │ 1份。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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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劉│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臺灣銀行東湖分行│1 萬 │1.被害人劉融澤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融│6 月│網站刊登拍賣折│6 月│000000000000 │5,000 元│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澤│30日│疊車訊息 │30日│賴建銘 │ │2.鹿港信用合作社│期徒刑肆月,如│
│ │ │22時│ │22時│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易科罰金,以新│
│ │ │30分│ │30分│ │ │ 明細表1份。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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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邱│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竹東長春郵局 │4,500元 │1.告訴人邱雅雯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雅│6 月│網站刊登拍賣沙│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雯│13日│發組與餐桌椅訊│15日│楊子強 │ │2.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叁月,如│
│ │ │20時│息 │21時│ │ │ 交易明細表1 份│易科罰金,以新│
│ │ │ │ │46分│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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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彭│99年│在雅虎奇摩拍賣│99年│竹東長春郵局 │5,000元 │1.被害人彭詩涵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詩│6 月│網站刊登拍賣沙│6 月│00000000000000 │ │ 警詢時之證述。│欺取財罪,處有│
│ │涵│15日│發訊息 │15日│楊子強 │ │ │期徒刑叁月,如│
│ │ │19時│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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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林│99年│自稱「森森百貨│99年│竹東長春郵局 │2 萬 │1.告訴人林白香於│范凱傑共同犯詐│
│ │白│6 月│」賣家,佯稱付│6 月│00000000000000 │9,989 元│ 警詢時之指訴。│欺取財罪,處有│
│ │香│16日│款時操作錯誤,│16日│楊子強 │ │2.郵政存簿儲金簿│期徒刑肆月,如│
│ │ │20時│變成分期付款,│20時│ │ │ 影本1份。 │易科罰金,以新│
│ │ │5 分│需至自動櫃員機│5 分│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取消分期付款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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