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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進
具 保 人 曾建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永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47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曾建菖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黃永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曾建菖偕同被告黃永進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派警前往新竹市○○路400巷3號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0年9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10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本院100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100年10月3日新院燉刑正100審易741字第6128號函、新竹市警察局100年10月12日竹市警刑字第1000037164號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100年10月3日新院燉刑正100審易741字第6128號函、新竹市警察局101年1月17日竹市警刑字第1000047971號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黃永進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
顯見被告黃永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曾建菖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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