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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 年度審易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家財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家財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自民國99 年4、5 月間某日起,先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 000元之代價向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承租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196 號3 樓內之房間1 間,主持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之賭博,再於100 年1 月間某日移至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街245 號之住處內,其以上開場所供不特定之人士以傳真方式簽賭。
其賭博方式為:賭客自1 至49之號碼中簽選6 個相異號碼為1 支,每支賭金為80元,並核對每週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號碼或核對每週二、五之開獎之「臺灣大樂透」之開獎數字,有2 個相同者為二星,有3 個號碼相同者為三星,有4 個號碼相同者為四星,賭客各贏得5,600 元、5 萬6,000 元、70萬元;
如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陳家財所有,賭客若簽中,則由陳家財賠付,於上開期間經營賭博,收受賭金約100 萬元。
嗣經警據報蒐證後,於100 年2 月15日下午3 時19分許,持搜索票搜索在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街245 號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
五、沒收:至在被告陳家財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街245 號之住處所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9 等物(保管字號:100 年度院保字第621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 、7頁),均為被告陳家財所有且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家財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0、164 、192 頁,本院卷第32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沒收之。
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0、11之物(保管字號:100 年度院保字第621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 、7 頁),則均為被告陳家財因本案賭博所得之物,且為賭客張士全簽發交予被告陳家財持有,可認定為被告陳家財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均沒收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票載金額5 萬元之本票1 張(證人高順昌簽發,本票號碼NO315031號),被告陳家財稱係證人高順昌借款之用(見偵查卷第192 頁,本院卷第33頁);
另證人高順昌亦證稱係他向被告陳家財借貸現金50,000元供擔保之用(見偵查卷第193 頁),故係證人高順昌向被告陳家財間借款債務之證明,且與本案無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提高為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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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數量│備註(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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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真機 │2 台│廠牌:HP、Panason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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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帳單 │7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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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六合彩記錄表 │2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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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手寫帳單 │3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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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客戶名冊 │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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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空白借據 │5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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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白本票 │19張│ │
├──┼──────────┼──┼────────────────┤
│8 │空白帳單 │8 張│ │
├──┼──────────┼──┼────────────────┤
│9 │行動電話 │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S/N :SZZ000000000000 號 │
│ │ │ │含SIM 卡2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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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士全借據 │1 張│借款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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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票載金額10萬元之本票│1 張│張士全簽發,本票號碼NO3150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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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票載金額5 萬元之本票│1張 │高順昌簽發,本票號碼NO3150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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