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易,997,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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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構成犯罪事實:
  4. 一、錢郁寧因知悉網路購物流程,無須實體交易且可要求商品得
  5. (一)於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4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
  6. (二)又於99年10月19日下午4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上開
  7. 二、案經周靜媛及曹愷特之配偶蔡孟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8. 貳、程序方面:
  9. 一、被告錢郁寧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
  10. 二、告訴人周靜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1至12頁
  11. 三、證人即被害人曹愷特於警詢時及告訴人蔡孟穎於偵查中之證
  12. 四、證人黃俊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17至119頁)。
  13. 五、證人黃銀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9至23頁、
  14. 六、證人黃莉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250至252頁)。
  15. 七、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其所附網頁(見偵查卷
  16. 八、新竹一信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周靜
  17. 九、告訴人蔡孟穎提供之被告與被害人曹愷特通訊之電子郵件內
  18. 十、告訴人周靜媛所提供之被告與其通訊之簡訊內容(見偵查卷
  19.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20. 一、論罪:
  21. (一)核被告錢郁寧本件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22. (二)數罪併罰:被告錢郁寧上開2次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
  23. 二、科刑:審酌被告錢郁寧前已有網路詐欺前科,竟又利用網路
  24. 伍、適用法律依據:
  25.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26.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7.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8.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99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郁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25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郁寧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錢郁寧因知悉網路購物流程,無須實體交易且可要求商品得標者先行給付得標款項後,再郵寄商品,故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下列時地為詐騙行為:

(一)於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4 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hau0108baby 」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刊登出售「Aprica牌嬰兒床」之拍賣訊息,致周靜媛於99年10月21日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下標標得上開嬰兒床,並於翌日晚上8 時許將新臺幣(下同)1 萬5,300 元(含運費300元)匯入由不知情之黃銀凰所申辦、由錢郁寧使用中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下稱新竹一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錢郁寧取得上開貨款後,一再藉故不將貨品寄出,亦一再藉故不退款,周靜媛始知受騙。

(二)又於99年10月19日下午4 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上開帳號在上開網站,佯刊登出售「日立牌滾筒洗衣機」之拍賣訊息,致曹愷特於99年11月17日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下標標得上開洗衣機,並於同日下午3 時許將定金1 萬5,000 元匯入上開帳戶內,然錢郁寧取得上開貨款後,一再藉故不將貨品寄出,復一再藉故不退款,曹愷特始知受騙。

二、案經周靜媛及曹愷特之配偶蔡孟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錢郁寧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錢郁寧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 至10頁、第48至52頁、第147 至156 頁、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27至31頁)。

二、告訴人周靜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1至12頁、第147 至156 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曹愷特於警詢時及告訴人蔡孟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4至15頁、第147 至156 頁)。

四、證人黃俊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17 至119 頁)。

五、證人黃銀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9至23頁、第246 至249 頁)。

六、證人黃莉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250 至252 頁)。

七、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其所附網頁(見偵查卷第121 至145 頁)。

八、新竹一信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周靜媛被害人曹愷特之銀行、郵局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13頁、第16頁、第24至29頁)。

九、告訴人蔡孟穎提供之被告與被害人曹愷特通訊之電子郵件內容、陳倫平婦產專科診所、竹北東元醫院函及所附病歷(見偵查卷第141 至145 頁、第209 至224 頁、第226 至241 頁)。

十、告訴人周靜媛所提供之被告與其通訊之簡訊內容(見偵查卷第157 至202 頁)。

十一、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 月12日11時15分公務電話紀錄(見偵查卷第83頁、第87 頁 )。

十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8 號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4766、7356、8833號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1219號併辦意旨書(見偵查卷第58至81頁)。

肆 、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核被告錢郁寧本件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數罪併罰:被告錢郁寧上開2 次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二、科刑:審酌被告錢郁寧前已有網路詐欺前科,竟又利用網路拍賣制度,在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取得證人周靜媛、曹愷特信任,並於證人等匯入拍定款項後,迄今未交付拍賣物品,反藉故拖延、無解決紛爭之誠意,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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