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聲,2,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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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2號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69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健二前次未到庭是因要處理祖母過世後相關事情,又因工作忙碌,導致疏忽未如期開庭,並非蓄意逃避不前來,否則豈會待在家中等警察來抓?家人現在等被告出所後將祖母入塔安奉;

且亦需和告訴人處理和解事宜,爰依法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於審理期間,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以聲請人顯已逃匿為由發佈通緝,嗣聲請人於100 年2 月7 日經通緝到案,本院於訊問聲請人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100 年2 月8 日起羈押在案。

聲請人即被告雖具狀以上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聲請人即被告之前揭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

至於聲請人即被告之祖母過世後,被告如何參與處理事宜,暨被告與告訴人間商談和解等,均非法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

況且,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述:我祖母過世了,我家人會處理,但是希望我回去拜拜。

和解的事要聯絡我叔叔才能處理,我叔叔會願意幫忙等語在卷,顯見聲請人即被告之祖母過世後相關事宜尚有其家人能夠妥適處理,而和解事宜亦非單憑被告個人能夠單獨處理完成至明;

從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均無理由,自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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